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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杠杆倍数 宇瞳光学: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1 23:02    点击次数:98


股票杠杆倍数 宇瞳光学: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95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息,每 10 张“宇瞳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3.00 元(含税)。 票面利率为 0.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宇瞳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8 月 9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宇瞳转债”或 “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支 付“宇瞳转债”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的利息,根据《东莞市宇瞳光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宇瞳转债基本情况 为 1.5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 “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宇瞳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0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30%,本次付息每 10 张“宇瞳转 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3.00 元(含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40 元。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 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 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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